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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公益] 以案说法 | 开年第一案 公益诉讼剑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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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11: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
以案说法 | 开年第一案 公益诉讼剑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1.jpg




2023年1月4日,通辽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针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通辽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案件。


现代社会网络信息技术愈发强大,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屡见不鲜,相较于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个人以及网络APP窃取个人信息获利的情况,公民个人维护自身信息不受侵犯存在保护意识淡薄、诉讼成本较高的问题,仅靠公民个人难以实现维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目的。


通辽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侵犯个人信息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办理通辽市首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官提示





01不要在办理手机业务时让工作人员随意办理不需要的业务。


02
不要随意浏览不知名的网站。


03
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的微信。



04
不要随意出售包含个人信息的手机号、微信号。


05
安装APP要注意个人隐私内容。


06
个人信息泄露要及时向互联网管理部门、相关行政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以案说法 | 开年第一案 公益诉讼剑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2.jpg


供稿: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编辑:塔娜

审核:李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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