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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余饭后] 最新:通辽成立"抓狗队"全市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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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5: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内蒙古赤峰
当前,市民群众对主城区养犬不文明问题投诉日益增多,意见很大,反映强烈,要求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严惩。为切实解决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联合公安部门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主城区养犬不文明行为“抓狗大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由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牵头,公安部门配合,组建60人“抓狗队”,严厉打击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对各类不规范饲养犬只依法进行强制收容管理,严管重罚。对小区内不文明养犬行为,由街道联系城管和公安部门联合采取行动依法查处。
二、重点管理区域:通辽市科尔沁区主城区
三、饲养人养犬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养犬不得噪声扰民,不得惊吓他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2、不得携带大型犬(体高在55厘米以上)和中型犬(体高在35厘米以上,不足55厘米)外出。对经批准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3、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办公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和候车(机)场所等区域;早六点至晚八点,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及特种工作犬除外。为犬只治疗或办理免疫、检疫的除外。
4、携宠物犬外出时,必须系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未携带犬只免疫证明的、未束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导盲犬、扶助犬、特种工作犬除外)。
5、携犬出户时,遛犬要远离人群,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犬者不得聚集,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不得斗犬、弃犬。
6、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护理等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卫生环境。
7、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必须即时清除,如在某些街路发现未处理粪便,由携犬人负责清除这条街路的所有排泄粪便,如清除不彻底予以严厉处罚。
8、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将对携犬人在报纸、电视、电台传统媒体及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新媒体上曝光,揭短亮丑!
四、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无主犬、被没收的犬。收容犬只处置程序如下:
1、收容犬只送至犬留所寄养,向犬只饲养人送达收容犬只通知书。

2、收容之日起三日内,犬只饲养人到犬留所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交纳保证金后,领回犬只。
3、收容之日起三日后,犬只饲养人拒不签订承诺书,不交纳保证金,不自行处理犬只的,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城管部门负责处理。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1、携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城管部门将予以强制收容管理。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服从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市长热线12345或110

特此通告

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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