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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民生] 【关注】痛心!遭越野车恶意二次碾压拖行,内蒙古一交警执勤时不幸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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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3 22: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但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竟做出伤害人民警察之举!



遭越野车恶意二次碾压拖行

内蒙古一交警执勤时不幸殉职

  2020年9月5日20时27分,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公安局执勤人员石光宇同志在开展严管严查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统一行动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越野车撞飞以身殉职,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年仅3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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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公安局执勤人员石光宇同志不幸以身殉职

  9月5日晚,石光宇所在的扎鲁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鲁北镇中队按照要求在鲁北镇乌力吉木仁路与黄花山交汇路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辅警王海阔与石光宇并肩站到了执勤点上,主要负责引导直行及左转车辆有序接受检查。


【关注】痛心!遭越野车恶意二次碾压拖行,内蒙古一交警执勤时不幸殉职-2.jpg


石光宇生前最后一张照片(前排右一)


  20时27分,一辆黑色越野车缓缓驶来。然而,该车在距离石光宇和王海阔不到5米处时突然转向加速,冲向他们。突然出现的情况,使石光宇和身边的战友们猝不及防,石光宇当下被车辆撞出几米远。面对紧急情况,王海阔及其他战友不顾一切地跑向石光宇,没想到丧心病狂的嫌疑人却又调头冲回。危急关头,战友们大声呼喊王海阔。王海阔迅速跑向路边,侥幸地躲过了冲过来的车辆,而石光宇却被二次碾压拖行,最终不幸以身殉职。嫌疑人撞停路边的护栏后,手持短刀从车上跳下来,冲向人群。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执勤民警迎刃而上,最终成功将其制服。

  目前,嫌疑人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通辽市扎鲁特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江苏淮安两兄弟持刀暴力袭警

致两名警务人员牺牲

  2020年7月6日上午10时许,江苏省淮安市发生一起重大暴力袭警案件。网上通缉逃犯马洪兵(男,52岁,淮安市生态文旅区人)、马伟兵(男,56岁,淮安市生态文旅区人)持刀行凶,致1名民警、1名辅警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牺牲。下午6时许,警方成功将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同日,公安机关以马洪兵、马伟兵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抓捕视频


  同日下午,淮安检察机关抽调精干力量,依法提前介入该案侦查工作,引导侦查取证。

  7月17日,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淮安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8月27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马伟兵、马洪兵兄弟俩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

  因案情重大,案件择日宣判。


【关注】痛心!遭越野车恶意二次碾压拖行,内蒙古一交警执勤时不幸殉职-3.jpg


庭审现场




医院门前插队并拉车门撞击民警

男司机获刑半年

  男司机刘某因在医院门口违法掉头后插队被交通协管员制止,刘某对协管员破口大骂,还拒不配合交警工作,用车门撞击交警。记者于2020年8月26日获悉,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18年12月16日上午,一辆奇瑞SUV在北大妇幼医院门前禁止掉头的路口掉了头,然后径直插队排在了驶入医院的车辆队伍中。现场维持秩序的交通协管员发现后对司机进行制止。没成想,驾车的男司机不仅不听劝,还对协管员破口大骂,影响了交通秩序。正在附近执勤的市交管局中心区交通支队民警上前对司机进行询问,让对方出示相关证件,但男司机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还猛地拉开车门撞击民警。

  经查,男司机姓刘,50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刑12年。被刘某撞击的交警当日就医后,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交管部门对刘某违法掉头的行为罚款200元,对其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行为罚款100元。随后,检察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两高一部:严惩袭警者!

  2019年12月,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强化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

  其中规定: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四、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六、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保护人民,


对袭警者必定严惩!

来源:央视网、现代快报、澎湃新闻、中国警察网、正义网、中国普法
编辑:王佳茹

核稿:路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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