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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民生] 根据细碎痕迹,内蒙古高速交警迅速破获肇事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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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16: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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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侦查终结,并向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检察院已送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过程中,等待李某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2020年7月13日晚,内蒙古G7京新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一名驾驶员和一名乘车人被飞驰而过的车辆撞倒在血泊之中,肇事驾驶人以为夜深人静神不知鬼不觉,就趁着夜色扬长而去,没想到民警连夜追踪,24小时后跨省将肇事逃逸的李某某抓获归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威严。

2020年7月13日22时10分许,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打破夜晚的宁静,高速交警苏木山大队接支队指挥中心派警电话称:在G7高速公路(由西向东)369KM+500M处有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内,旁边有两个人躺在路面上,一人伤势严重,要求立即出警。苏木山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的两个人一死一伤,而且肇事车辆已经逃离现场。

大队事故民警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细致勘查,在事故现场散落的碎片中发现了不属于现场停留车辆的后视镜壳碎片、塑料碎片、玻璃碎片。凭借丰富的交通事故追逃经验,结合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大队民警通过遗留的后视镜壳碎片,精准判断肇事逃逸车辆应为白色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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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鉴于案情重大且存在肇事逃逸,事故民警立即向大队领导进行了汇报,按照“抓住破案时机,连夜跨省侦查”的要求,高速交警苏木山大队立即启动逃逸事故侦破预案,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破工作。办案民警紧抓现场遗落的后视镜壳碎片这一重要线索,排查调取事故现场前最近的ETC卡口车辆通行记录,仔细核对所有在21时至22时17分时间段内通过该区域的车辆。通过认真筛选排查之后,综合分析信息线索,仅用1小时就精准锁定一辆车牌号为鲁HS***9的白色轻型箱式货车。同时又调取了事故现场后一个ETC卡口的车辆通行照片,确定了当时鲁HS***9号白色轻型箱式货车驾驶员的衣着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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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逃民警通过公安网车辆信息查询,与该车所有人李某某取得联系,通过电话询问发现该车驾驶人就是李某某。李某某称,其车辆右后视镜的确已损坏。当时李某某已驶离内蒙古境内,到达河北境内。办案民警确定李某某驾驶的鲁HS***9号白色轻型箱式货车有重大嫌疑。在大队领导的部署下,追逃民警连夜火速驱车赶往河北省高碑店市,找到嫌疑车辆和李某某。次日,7月15日将嫌疑车辆和李某某带回大队进行调查。

办案民警立即将嫌疑车辆鲁HS***9号白色轻型箱式货车送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且开始对驾驶员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嫌疑肇事车辆驾驶员李某某在陈述事故事实时坚持说自己不知道撞了什么东西,只知道自己的右后视镜坏了。驾驶员李某某在询问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不配合的情形,言语之间,闪烁其词,吞吞吐吐。经过多次询问,其表述内容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种种可疑的行迹,更加大了驾驶员李某某肇事逃逸的嫌疑程度。

7月31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通过技术分析、DNA检验明确了事故现场遗落的车辆后视镜碎片属于鲁HS***9号白色轻型箱式货车所有,而且鲁HS***9号车体右侧遗留了被害人被撞到时喷射出的血迹。8月7日,高速交警苏木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8月8日,高速交警苏木山大队对李某某交通肇事逃逸一案正式立案侦查。8月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兴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办案民警在兴和县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第三次讯问时,在铁一般的证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心理防线终于崩溃,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细节,对其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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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0年7月13日22时10分许,王某驾驶蒙CU***7号轻型栏板货车沿G7京新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69KM+500M处时,因车辆故障而停驶在应急车道内,驾驶员王某和乘车人孙某某下车查看车况时,后方李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鲁HS***9的白色轻型箱式货车行至事故地点,与站立于故障车辆左侧靠后位置的王某、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害怕承担法律后果选择了驾驶鲁HS***9号白色轻型箱式货车逃逸。

交警提示:李某某的行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再次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逃逸,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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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蛋 蛋

▎素 材:高速交警一支队

▎审 核:张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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