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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霍林河] 法学汇|着力强化涉疫情防控民事检察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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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 18: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法学汇|着力强化涉疫情防控民事检察案件办理-1.jpg

法学汇|着力强化涉疫情防控民事检察案件办理-2.jpg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 冯小光



■ 在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检察部门应当着力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 在疫情防控期间与后疫情时期,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着力强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履行、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并在办理中贯彻维护企业健康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加强对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民事检察部门应当找准履职尽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把民事检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

提高政治站位

着力强化民事检察部门服务

和保障疫情防控的责任担当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检察部门应当着力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与检察监督的关系。一是要通过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不断加大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力度,缓解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因疫情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帮促企业恢复良性运行,进而提振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二是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检察履职中不断加大支持起诉工作力度,通过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行使审判权,切实保障农民工、残疾人、失业者、贫困者等弱势群体以及疫情求助者的合法权利。三是要拓展民事检察部门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坚持矛盾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有效化解涉疫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优势,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及时发布涉疫情防控民事法律知识和相关案件信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助力有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发挥监督职能

着力强化涉疫情防控

民事检察案件的办理工作

越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越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为此,最高检党组要求,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助推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在疫情防控期间与后疫情时期,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着力强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履行、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并在办理中贯彻维护企业健康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加强对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要依法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合同纠纷案件。要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适用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形势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的损失可根据公平原则裁量。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当事人就相关责任、损失承担有明确约定的,除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规定的,原则上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二是要依法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要妥善化解劳动者因治疗、隔离,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延迟支付报酬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引导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发放生活费。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上述案件时,要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联动协作,尽可能通过促成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三是要依法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医疗纠纷案件。因疫情救治引发的医疗纠纷,应在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局势、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合理认定医方是否尽到与疫情防治特殊时期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于没有明显过错的诊疗瑕疵行为,或当事人以医疗机构未尽到与疫情有关的必要告知义务为由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是要依法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疫情期间买卖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物资,合同虽已生效,但因政府调配、征用等原因无法履行,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利用疫情迫使消费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防护、诊疗物品,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因疫情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旅游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严厉打击通过渲染疫情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购买不适当保险产品的行为,确保保险市场稳定健康有序。预订年夜饭或者其他春节期间聚餐宴席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消费的,可按照合同法“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定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消费者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退款。餐饮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承担已准备食材等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分担。

完善工作机制

着力提升疫情防控期间

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要不断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加快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的审查办理进度,最大化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做到疫情防控和监督办案两不误。要坚持办案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和结果答复制度,保障好当事人的知情权,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健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探索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内检察人员办案机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与同级法院的常规沟通联系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涉疫情防控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案例指导和对下业务指导,统一监督理念和司法尺度,办好各类涉疫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民事检察干警要有担当、敢负责、讲科学、守纪律,在切实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时,要通过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最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为最终战胜疫情贡献检察力量。(检察日报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检察官助理滕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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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 18: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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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 19: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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