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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霍林河]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告全体市民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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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 17: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




全体市民朋友们:

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正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依法、主动、及时履行普法责任,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结合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现将《决定》内容及影响,告知如下:

一、全面禁食原则

该《决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连“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吃?是的!《决定》扩大了此前法律对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的范围,将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列入禁止食用范围。

法律链接:在此之前,只要有合法来源证明(许可文件、检疫证明等),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可以食用。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影响:《决定》的全面禁止食用原则,首先直接影响部分陆生野生动物的养殖产业,那些人工繁育、人工饲养陆生野生动物的饲养户们,该考虑及时止损、如何转行了。那些将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与纯正的野生动物混同经营的违法者,应当立即打消其浑水摸鱼的念头,执法机构将彻底走出真假难辨的困境。那些以吃野味为卖点的饭馆,应当趁早关门大吉。

二、加重处罚原则

《决定》规定了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法律链接:现行法律如何规定的呢?对直接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相关规定并不多见,有待细化明确、深化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影响:《决定》直接导致处罚对象会进一步扩大,包括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食客,靠山吃山的某些山区猎手也会被依法纳入处罚范围。《决定》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也将必然导致与之有关的法律进行修改,特别是相关刑事罪名的入罪门槛,有可能降低。

三、与野生动物有关的其他刑事犯罪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进口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0二0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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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 13: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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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 18: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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