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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民生] 江苏苏州:“醉”特别的缘分,男子酒驾直撞交警“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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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0 12: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
如果说

前世500次的回眸

才能换来今生的一次相遇

那么交警蜀黍和这名驾驶人之间的

四次不期而遇

一定是

1




特别的缘分

(lv)(jiao)(bu)(gai)




近日,苏州常熟的一位奇葩“酒司机”匡某

第四次因酒驾被同一交警队查获




第一次

2011年6月7日,匡某因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常熟服装城交警查获,当时驾驶证被警方依法吊销。




第二次

2012年2月4日,匡某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被常熟服装城交警查获。




第三次

2019年11月11日,匡某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第三次被常熟服装城交警查获。




警方依法对匡某的三次违法

都已经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但匡某屡教不改!




于是,就有了第四次



江苏苏州:“醉”特别的缘分,男子酒驾直撞交警“晨会”!-1.jpg




2020年1月14日8时10分许,一辆播放着动感音乐的正三轮摩托车驶入常熟服装城交警中队的大院,径直往开晨会的交警队伍方向行驶。民警发现后,立即拦停该车,驾驶人匡某满身酒味,嚷嚷着说是来办事儿的。民警将其控制,并带到讯问室,最终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9.5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标准

目前,警方已依法扣留匡某的正三轮摩托车,同时对其无证驾驶、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2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7日




一次、两次被查获

匡某不仅没有长记性

反而在驾驶证吊销期间多次酒驾
江苏苏州:“醉”特别的缘分,男子酒驾直撞交警“晨会”!-2.jpg

据匡某交代,每天早上都会喝点酒

这已经是他的生活习惯

但是酒精上头的他早已忘记

两个月前自己刚因酒驾、无证驾驶被查处过

当时警方依法扣留了他的正三轮摩托车

今早就是来交警中队要车的
江苏苏州:“醉”特别的缘分,男子酒驾直撞交警“晨会”!-3.jpg

这样的不期而遇蜀黍不想要!

这起案例中的驾驶人匡某

有好多成语用在他身上都很合适

屡教不改、冥顽不灵

执迷不悟、迷而不返

......




普法:酒驾、醉驾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开车不喝酒

这不仅是忠告也是铁律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来源:苏州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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