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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通辽] 通辽一男子怀疑女友与男同事 “ 有事 ” 竟放火点燃了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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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7 10: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吴某某因怀疑女友与其同事之间的关系,因爱生恨,一气之下在建筑物密集的老旧居民区楼下,放火烧毁女友男同事的电动车,最终酿成大祸。

吴某某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王某与男子刘某系同事关系。王某租住在刘某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楼的家中。吴某某因为怀疑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其不甘心,就想着将刘某的电动车烧毁解解气。凌晨便驾驶车辆来到女友租住的房屋楼下,凭着记忆找到了刘某电动车停放的地点,第一次是用打火机将电动车座位底下的海绵点着后,从两栋楼中间的围栏跳了出去,走到不远处时看见电动车没有着起来,就又跑回去点了一次,在旁边看着火烧到了电动车的塑料车身时才走,并将自己驾驶的车开到了小区门口盯着电动车着火的情况,等差不多火烧起来后离开了现场。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使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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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7 11:07: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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