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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奈曼] 【扩散】卖烟花爆竹,不办证不好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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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11: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

关于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旗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市场,为全旗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的节庆环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间和程序:

(一)于2019年11月21日至11月29日向经营点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报名申请,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对零售点实地检查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并签属明确意见,确定经营者。

(二)12月2日至12月6日苏木乡镇政府将符合安全条件经营者的申请书、审查书;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销售人员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1份报送至旗政务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服务窗口。(注:为避免集中报送降低工作效率,请青龙山镇、义隆永镇、沙日浩来镇12月2日报送;新镇、黄花塔拉镇、固日班花苏木12月3日报送;东明镇、八仙筒镇、治安镇12月4日报送;六号农场管委会、明仁苏木、土城子乡12月5日报送;苇莲苏、白音他拉苏木、大镇、大沁他拉街道办12月6日报送)

(三)应急管理局对零售点安全条件核查情况进行核实。

(四)对零售点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者进行安全培训,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对培训合格者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二、销售与燃放安全管理

(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大沁他拉街道办,六号农场管委会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所在地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特别是春节期间要组织专人开展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所有取得零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严禁经营无准入封签产品,严禁超范围经营礼花弹等A级、B级产品,严禁经营“三无”产品。

(四)必须在营业执照指定的地点销售烟花爆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营业执照或未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查处。

(五)严禁在民用建筑底商或居民楼内设置零售点;禁止“前店后宅”“上店下宅”;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吸烟、不准试炮、不准室外摆放、不准在集贸市场摆放销售、严禁走街串巷或到异地销售,一经发现未在指定位置销售按无证处理、销售点24小时要有专人看护,对发生事故的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六)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运输,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一律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销售期过后,零售单位应将剩余的烟花爆竹送原批发单位代存,否则一律收缴没收。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站点;

3、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游览娱乐场;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举报机制

旗应急管理局继续实行举报机制,旗应急管理局将对受举报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者进行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举报电话:应 急 管 理 局:4220647

公 安 局:4212540-2804

市场监督管理局:4220615

奈曼旗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来源:奈曼旗应急管理局

编辑:李子阳

审核:李文静

终审:王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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