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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霍林河] 【以案说法】投机取巧不可为 变造证件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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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23: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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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男子因持变造驾驶证件驾驶车辆,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永某捡到朋友吉某酒后不小心掉在地上的机动车驾驶证。因永某想大型货车挣钱但又苦于没有相应驾驶资格,便用刀片将捡到的驾驶证上吉某的照片更换成自己的照片。变造驾驶证后,永某使用该证件在霍市一煤矿找到了驾驶车辆运输煤炭的工作。2019年8月,永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与一辆面包车相撞,无人员伤亡,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永某使用的驾驶证系其变造。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永某涉嫌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永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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