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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民生] 这两位酒驾司机,作得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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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20: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海淀
前几天,我们发布了一篇稿件:《敬畏法律 珍爱生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酒驾醉驾十大案例》,很多网友表示受到很大警示,也希望我们经常发布酒驾醉驾违法案例,持续对驾驶人进行警示。
今天,我们就来看最近发生的两起案例。
10月10日晚,江苏常州。路面执勤交警发现一辆小车行驶轨迹异常,将其拦停检查发现,驾驶人郭某单手开车,另一只手则抱着一名婴儿,更让交警惊讶的是,车里还有一股淡淡的酒味。
交警立即要求郭某下车接受检查,经呼气检测,郭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7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经询问得知,郭某当天下午17时左右带孩子吃饭时喝了酒,到了晚上,自以为已经酒醒,便独自抱着孩子开车回家。交警随即帮忙联系了郭某的家人,并帮忙照顾孩子,直至家属将孩子接走。



这两位酒驾司机,作得不轻!-1.jpg







这两位酒驾司机,作得不轻!-2.jpg




对于郭某,交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抱着孩子开车,家里人知道要骂死你!今天这件事上你完全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就算没有喝酒,抱着孩子开车也很危险,遇到急刹车孩子就成了‘肉垫’,万一发生危险追悔莫及!”



这两位酒驾司机,作得不轻!-3.jpg






经交警批评教育,郭某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并表示以后不会再犯。而他还将面临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的处罚,同时驾驶证一次记12分。
下面要说的这位酒驾司机也是相当离谱。
我们都知道,救护车是救死扶伤的专用交通工具,然而在安徽宿州,一名救护车司机却把它开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工具。
10月2日晚21:40许,一辆未开顶灯的救护车引起了正在开展夜查行动的宿州交警的注意,而该车的驾驶人似乎也发现了执勤交警,一路走走停停,形迹相当可疑。
经拦停检查,交警发现驾驶人浑身酒气,经呼气检测,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47mg/100ml,为酒驾。进一步核查发现,该驾驶人曾于2016年12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此次系二次酒驾。
最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相关规定,这名男子依法被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10日以下拘留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最后,再普及一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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