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通辽市6.17科区医院女护士被害案
凶手许志共作案4起 杀害4人
一审判决死刑
微新社通辽消息(张猛):2018年10月12日下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公开宣判备受社会关注的2016年发生在科尔沁区的6.17科区医院护士被害案。被告人许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许志,别名许强,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龙弯桶村,无职业。
被告人许志于2016年7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抚顺市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许志的主要犯罪地在通辽市,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于2017年1月17日将许志抢劫案移送通辽市公安局管辖,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看守所。
2009年4月至2017年7月,许志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辽宁省抚顺市共作案4起,其中实施强奸、故意杀人作案1起,实施抢劫作案1起,实施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作案1起,实施抢劫、强奸作案1起,共致4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中抢劫三起,劫得财物价值15 509元,致二人死亡;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以暴力方法强奸三人;故意毁坏财物价值233 800元,数额巨大。)
2016年7月24日,许志被侦查人员抓获。许志到案后,主动供述另外三起犯罪事实,丝毫不提“6.17”案件。专案组民警重新调整审讯方案,利用翔实的前期调查证据,抽茧剥丝、政策攻心,许志最终交代了2016年6月17日晚在通辽市开发区柳荫路大坝上杀害王某、掩埋尸体、烧毁车辆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志犯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罪,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因补充证据,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法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该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通辽治安,通辽中院党组高度重视,由常务副院长王胜利担任审判长,组成了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共7人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于2018年 6月13日不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开庭合并(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了此案。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立即进行评议,合议庭七名成员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部分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意见,参加合议的审判员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
合议庭评议后,将本案提交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对被告人许志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志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全部财产。
被告人许志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