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清缴**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涉**涉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关于依法清缴**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涉**涉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市委、政府要求,在全市掀起“扫**除爆”强大攻势,彻底清缴流散社会的各类**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除爆”专项行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打击范围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携带**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的信息;制造、销售**等涉**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二、清缴类型 **支:军用**、**、射击**、麻醉注射**、气**、彩弹**、**等各类制式**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支(**)以及**支零部件; 弹药:以上各类**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 爆炸物品:**、**、**、**、震源弹、**、烟火药、**、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物品:除以上物品外的其它,如放射源、弩、管制刀具等具有杀伤力的各类器械、物品。 三、清缴方式 (一)主动认缴: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前,对于来源不明并且不涉及案件的**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主动上缴到公安机关的,不以违法犯罪论处;逾期上缴的或被追缴的,以非法持有论处。 (二)揭发检举: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揭发和检举涉及**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查证属实的给予1—10万元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单位清查:发动全市各单位、部门开展自发检举,联保检举,层层签订承诺书。7月31日后,单位内部人员出现涉**涉爆问题的,单位领导应承担相关责任。 举报方式: 公安机关电话:110 0475-8260142(24小时) 0475-8258411-8209(工作日) 检察院电话:0475-12309(工作日) 法院电话:0475-822977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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