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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节日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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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1 15: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内蒙古赤峰
春节、元宵节来临之际,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和环境噪声,防止火灾、爆炸和意外伤害等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定点定时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1、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商业街、公园、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3、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及其周围 100 米区域内;

4、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 100米区域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6、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单位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 米区域内;

7、较大绿化景观带等重点防火及周围 100 米区域内;

8、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的停车场等区域;

9、高层建筑物及周边 60 米范围;

10、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房屋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二)燃放时限。

2019年2月4日(农历腊月三十)至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允许适当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二、禁止燃旺火、放孔明灯

1、2019年2月4日至2月19日,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旺火、放孔明灯。

2、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放孔明灯和燃烧香烛纸品。

3、各苏木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监管责任人,做好相关宣传发动工作,切实做好禁燃旺火和放孔明灯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

1、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易燃、可燃物较少的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2、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3、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4、严禁在公共建筑内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并为电动车进行充电。

5、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排查、专项检查,及时制止并进行清理消除隐患。

6、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公民,要从维护全市平安和谐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放孔明灯、燃旺火、不定点燃放烟花爆竹及违规电动车充电、停放带来的危害,正确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并自觉遵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对违反本通告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通辽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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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1 16: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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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 02: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亚太地区
路过留脚印,记得给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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