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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余饭后] 关于进一步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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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14: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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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2018年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市在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斗争战果,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凡是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或有其他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的公职人员,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向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交代问题、供述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七、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公安局

通辽市司法局

2019年1月22日

编辑\窦鹏 审核\张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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