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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145名儿童接种过期疫苗事件,17人被处理!家长称还有其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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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09: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内蒙古赤峰
近日,江苏淮南市金湖县145名儿童被接种过期疫苗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1日下午,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发出通报称,已迅速派出由委相关负责人带队,江苏省疾控中心、南京市儿童医院专家等联合组成的督导组,于1月8日赴当地督促指导相关工作,责成当地认真核实,查明原因,立即整改,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据央视新闻报道,11日晚,江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政府针对该县发生的口服过期脊灰疫苗事件进行回应,目前已经处理17人。

对金湖县副县长高昌萍政务立案;对县卫计委党委书记、主任陈化,县卫计委党委副书记邱永馥,县卫计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杨志立案审查;对黎城卫生院院长汪泓等13人分别予以立案调查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

金湖县过期疫苗事件

145名婴幼儿

接种了过期的脊灰疫苗

2019年1月7日,因为偶然间翻看4岁儿子的疫苗本,江苏淮安的吴先生,掀开了145名儿童在金湖县黎城镇卫生院服用过期疫苗的“黑幕”。那天,吴先生带儿子到黎城镇卫生院,通过口服形式接种了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此后,他在网络输入疫苗批号后查询到,儿子服用的疫苗在接种当日已经过期。

▲一位家长查询到的疫苗接种记录,圈红部分均为过期疫苗。受访者供图

金湖县政府在一份公开文件中指出,致部分儿童服用过期脊灰疫苗的原因,是“黎城卫生院工作人员工作渎职”。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派出的督导组,已于1月8日赴当地督促指导相关工作,责成当地认真核实,查明原因,立即整改,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1月11日经媒体调查发现,有多名儿童家长反映,自家孩子在金湖县其他医院接种了其他种类的过期疫苗。官方回应称,已关注到此事,正展开调查。1月11日上午,从金湖县委宣传部获悉,截至目前,已确定有145名婴幼儿在金湖县黎城卫生院接种了过期的脊灰疫苗。

儿童疑接种其他种类过期疫苗
官方称在调查中

更引人关注的是,多位家长向中国之声反映称,金湖县不只有145名婴幼儿服用了过期脊灰疫苗,还有孩子接种过其他种类的过期疫苗。还有不少家长发现,自己孩子接种疫苗的批号被人为修改过,怀疑涉事单位有篡改证据的行为。

金女士的女儿2012年10月20日出生于淮安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后,她选择回老家金湖县接种第一针疫苗。近日,金湖县过期疫苗事件被曝光后,她到防保所查询发现,这第一针疫苗可能是过期的:“我们就去金湖县防保所,把批次打了出来,一查就发现我们家打的第一针竟然是过期的。我们家是2012年10月份打的针,但给我们家的疫苗有效期是到2012年的6月份。出生的第一针卡介疫苗,竟然是过期的。”

一位孩子的爸爸说,查询后发现,接种的批次和系统内登记的批次不符:“他打的日期、批次都在这,(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后,要求统一写这个批次,上面写的是201703…,现在调出来的数据,你看批次已经变成了201612a075,下面的批次也不对。”一位张姓家长说,她家儿子今年六岁多,查看之前打的疫苗记录,很多批号在网上查不到任何资料。还有一位孩子的爸爸向记者表示,很多家长怀疑接种疫苗的系统记录已被修改。比如他家明明是个女儿,但系统上显示,他接种疫苗的是个男孩。


▲图片来源 环球时报

杨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大儿子的疫苗本上,并未填写疫苗批号。1月10日下午,他妻子在黎城卫生院查询发现,大儿子在该院接种的5剂疫苗均已过期。

杨先生提供的疫苗接种记录显示,其大儿子分别于2013年4月16日、5月16日和10月22日3次接种乙肝疫苗,批号均为20100415-5。通过网上疫苗查询发现,该批次疫苗有效期至2013年2月20日,最后一次接种时已过期8个月。

▲杨先生小儿子疫苗本上的批号和在黎城卫生院调取出的记录不一致。受访者供图

此外,大儿子2013年11月26日接种的A群流脑疫苗,有效期至当年10月22日。2016年7月14日接种的甲肝疫苗,有效期至当年5月31日。

对照在黎城卫生院查询到的疫苗接种记录,杨先生发现,小儿子并未接种过期疫苗,但“疫苗本子上面的手写批号和在卫生院调取出来的档案对不上。”比如,黎城卫生院的记录显示,2016年7月8日接种的卡介苗批号为201411a079,同一天接种的乙肝疫苗批号为201408005。而孩子疫苗本上登记的分别为201507a052、201501013。

杨先生提供的接种记录显示,小儿子的14剂疫苗中,有5剂记录一致,8剂不一致,还有1剂未在疫苗本上标明批号。

针对上述情况,1月11日上午,金湖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官方已关注到此类信息,事件正在调查之中。

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

对“过期疫苗销毁”做专门规定

国家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不符合储存温度要求的疫苗,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其中第一类疫苗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上报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018年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过期疫苗销毁”指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标注“过期”警示标志。

此外,过期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登记回收,并定期向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其按规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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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9: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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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23: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
我支持楼主,你可得来回复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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