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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 四川省政协委员高善峰:建议切实落实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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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5 15: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Reserved
人民网成都1月15日电(郭洪兴)“我省存在旅游景区不按规定完全落实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的情况,这与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决定不相吻合。”近日,四川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在成都开幕,政协委员、致公党员、四川省学校文化建设研究会会长高善峰将“切实落实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的建议带到了会上。

据了解,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是我国长期实施的一项未成年人社会福利实践,是法律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特殊性和优先性的体现。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旅游法》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国家发改委的多个关于旅游景区价格管理规定中都有相关规定。

此前,高善峰在省内景区调研时发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缩小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的主体范围。部分景区存在以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为门票优惠条件,或者以身高不超过1.5米等为门票优惠条件;二是缩小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的内容范围。景区中的收费缆车、索道和游览车等必要项目,完全或基本不对未成年人优惠或优惠幅度较小。三是增加额外条件,导致未成年人难以享受旅游景区优惠。如部分旅游景区要求未成年人将“学生证”作为享受旅游景区优惠的条件,而大多数中小学生所在学校并没有办理学生证。

“《旅游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文过于原则,未明确将旅游景区纳入优惠范围;相关规定模糊,公众往往难以对‘准公共物品’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作出区分,优惠幅度也没有明确规定;未对景区内必要的基础设施收费项目(如缆车、索道和观光车)做出优惠规定;‘年龄+身高’的双重标准本身就存在矛盾。”高善峰表示,上述现象,限制了未成年人享受应有的福利,也不利于四川文化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他建议,应制定相关细则,明确将未成年人全部纳入优惠范围,细则要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现行法律规定相衔接,进一步明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可享受旅游景区优惠的范围。通过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的内容范围,将国有旅游景区和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旅游景区纳入免费或优惠内容,同时鼓励市场定价的旅游景区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

“建议明确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的年龄标准,废除‘年龄+身高’的规定及‘学生证’等附加条件,以‘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法定证件为准,景区应完善凭身份证号码进行直接验证未成年人身份的功能。”高善峰说,同时,应扩大优惠范围,将缆车、索道、游览车等旅游景区内的必要游览设施纳入优惠范围,明确优惠幅度,门票价格可继续沿用现行标准,必要游览设施价格应根据情况确定免费、半票、六折、八折等最低幅度标准。

高善峰建议,各级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要对旅游景区执行优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建设并公开包括电话、网络、移动终端等在内的多种举报投诉方式,畅通公众监督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景区不按规定执行优惠的违法违规行为。他表示:“各旅游景区应对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优惠制度,并公示优惠对象、内容和标准等,接受公众监督。”

(责编:高红霞、罗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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