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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五部门联合印发《通辽市规范信访秩序联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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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14: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内蒙古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当前信访工作的要求部署,切实保障广大信访群众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诉求,按照通辽市开展信访秩序百日整治工作的要求,为有效规范我市信访秩序,打击整治不法信访行为,彰显法律权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全市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特此通告。
保障信访人权利,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和信访事项的有关政策,可以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复查复核的权利。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绝对没有法外之地和法外之人。信访人必须依法有序、合情合理表达诉求,必须自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都将坚决依法查处。对信访人以下十五类行为,政法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1、信访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非访、极端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2、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缠访、闹访的。
3、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4、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或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5、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阻断交通,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6、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的。
7、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等,危害公共安全的。
8、信访活动中,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写恐吓信或者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支、弹药、**、**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1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非法聚集的。
11、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12、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1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14、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的。
15、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望广大市民遵纪守法,遵守信访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正常渠道反映诉求,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此通告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公安局
通辽市司法局
通辽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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