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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公益] 关于通辽市国有林场改革政策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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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19: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Reserved
近期,我市国有林场改革正在各地有序推进,改革政策、职工安置、社保政策等内容受到社会各界关心。日前,我报记者采访到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就国有林场改革政策方面进行了专题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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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市国有林场的基本情况如何?

答:我市共有56个国有林场(占全区林场总数的18%),林场在册职工总数11645人(占全区林场职工总数的23%),其中,在编在岗职工539人,富余职工7078人,离退休职工4028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5101人(占职工总数的43.8%),未参保职工6544人(占职工总数的56.2%);总经营面积662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362万亩(占全市公益林面积的27.9%);在国有林场中批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2个,国家级森林公园1个,自治区级森林公园6个,国家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站1个,以上机构都是与林场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国有林场是我市生态建设的主力军,承担着生态建设、修复和保护的重任,对遏制土地沙化、治理风沙危害、保持水土和涵养水源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保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市国有林场完成场内造林的同时,承担着“科尔沁沙地千万亩综合治理工程”、“重点区域绿化工程”、“生物多样性示范区建设”、“三北工程”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任务,年平均造林16万亩,占全市人工造林任务的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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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我市国有林场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答:解放初期至八十年代末,随着国家投入不断加大,我市国有林场数量不断增加、造林绿化速度加快、森林资源总量持续上升、经济状况显著改善、职工队伍不断扩大、林场机构不断完善,我市国有林场经济逐步发展壮大,木材产量、产值和国有林场职工的收入都有明显的提高。但到了九十年代初期,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投资政策发生了变化,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自治区林业厅停拨了每年949.1万元育林基金的拨付(人员和生产经费)。同时,随着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国有林场任务由生产木材型转为资源保护型,大部分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可采森林资源下降,使本来不多的木材生产收入进一步减少,加之当地财政无力投入,国有林场陷入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的“两危”局面,处于基础设施建设无资金、造林经营无经费、职工工资无来源的“三无”状态。长期以来负债经营,严重制约了国有林场的建设与发展,林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十分艰苦,社会保障等政策得不到落实,截止2018年底,仅解决全市林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欠缴费用所需资金13.08亿元(包括职工代缴应由林场缴纳部分)。而且,通辽市是全自治区唯一没有被列入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和“京津风沙源治理”重点生态工程治理项目范围的盟市(按三大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所涉林场可用此资金解决相关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导致现今矛盾突显,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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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国有林场改革主要有哪些政策依据?

答:201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林业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要里程碑。2015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5〕23号)。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确保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市正在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政策,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改革主要政策依据是: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5〕2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4号);

(4)通辽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意见》(通党字〔2016〕50号);

(5)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通辽市直属国有科尔沁林场和各旗(县、市、区)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内林改组发〔2017〕19号);

(6)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通辽市扎鲁特旗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内林改组发〔2018〕3号);

(7)《通辽市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有林场改革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改办发〔2018〕1号)

(8)通辽市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通辽市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通改组发〔2018〕2号);

(9)通辽市委员会、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党字〔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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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我国国有林场改革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据中央6号文件,到2020年,我国国有林场改革实现以下目标:一是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森林面积增加1亿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6亿立方米以上,商业性采伐减少20%左右,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二是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三是管理体制全面创新。事业编制人员从目前的40万人减少到22万人左右,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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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对加强和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自治区党委23号文件指出:

一是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国有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其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和建设。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当地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二是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对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国有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予以化解;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全面开展公益林保险,加快推进商品林保险。

四是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国有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五是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营造林和森林抚育等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优先向林场富余职工或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场商品林培育经营要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在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保持国有林场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林场职工、社会资本利用林地、森林环境和森林景观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林下经济、苗木花卉等特色林业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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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国有林场改革资金筹措有哪些政策依据?

答:中央6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央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自治区党委23号文件明确指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市委政府《指导意见》已明确,“各旗县要用好用足中央财政下拨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缴纳国有林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不足部分市政府积极申请自治区政府支持,自治区政府补贴后仍不足的部分由市旗两级政府承担,其中市级20%,旗县80%。改革后运行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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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如何界定国有林场的生态责任和公益属性?

答:自治区党委23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国有林场所处生态区位、承担任务,将我区国有林场主要功能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将我区国有林场全部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国有林场所处生态区位、面积大小、森林管护难易程度、生态建设任务等情况,合理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林业骨干技能岗位人员。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国有林场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全部实行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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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问:如何确认国有林场职工身份?

答:根据市委政府《指导意见》,凡符合国有林场职工身份的人员均应纳入本次改革范围。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既要全面推进改革,又要保持稳定,由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把身份确认关,认真审核,做到既不漏掉一名职工,也不错纳入一人。严禁吃空饷、套取国家资金现象发生。

9、问:参加国有林场改革人员范围怎么界定?

答:按照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本次改革的主要对象是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因国有林场与国有苗圃分属两类不同性质的单位,故国有苗圃改革单独进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已印发《关于开展国有苗圃改革试验示范工作的通知》(内林办函﹝2016﹞508号),正在开展改革试验示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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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关于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完善社会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根据市委政府《指导意见》规定,

关于富余职工安置:在编在岗和离退休人员以外的职工均属于富余职工。各地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广开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富余职工。一是富余职工现有的“工资田”、“工资林”、“人口田”暂不收回,但需重新签订、完善合同进行经营,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依据合同收回名下的工资田(林),实行退耕还林。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优先安置富余职工从事公益林日常管护、营造林和森林抚育等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富余职工积极承担林场内的其他公益事业,将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成员以富余职工为主的森林资源经营公司,设立营造林施工队、采伐队等,通过商品林培育经营、造林施工、经济林和苗木培育、林木采伐抚育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置。四是通过政府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转岗就业安置。五是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进行安置。通过就业安置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确保富余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力争安置率达100%,必保90%以上。

关于落实社保政策:鼓励各地自筹资金一次性全部解决林场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如不能一次性解决,要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改革补助资金,解决未参保职工全部纳入社保范围问题。一是改革后在编在岗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二是将全部富余职工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范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必达100%;职工和富余职工参保后收回社保田退耕还林;三是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四是保持离退休职工政策待遇的连续性,确保基本生活有保障。

我市虽然存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面积小、质量差、效益低、林场个数和职工数量多、历史债务多、改革资金缺口大等实际困难,而且,市旗两级政府目前化解债务任务艰巨,加之不允许地方政府出现新的举债以及没有举债途径等原因,导致地方政府无力解决国有林场改革资金缺口,但市旗两级政府不等不靠,积极想办法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在积极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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