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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公益] 决战总攻“执行难” 让“老赖”无处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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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0 21: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Reserved
信息来源:通辽日报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纪实

“执行生效裁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要敬畏法律,力诫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10月12日下午,在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凤玉如是说。

新闻发布会上,李凤玉就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及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的最新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选取了“单位拒不执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受罚”的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郭某不执行裁定案、“远走他乡躲执行,法律最终千里追寻”的曹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假离婚、真躲债,最终难逃法律追究”的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签了协议却不搬迁,夫妻二人双双获刑”的宋某、孙某拒不执行判决案、“擅自变卖已扣押玉米最终获刑”的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等5起涉及拒执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李凤玉表示,此次公布的案件均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拒执罪典型行为方式,具有代表性。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重点抓好拒执打击。同时,公、检、法深化联合打击机制建设,形成了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凝聚合力的执行联动合作长效机制,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合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今年1—9月,全市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线索59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10件。

案例发布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褚东权回答了记者提问。

“‘老赖’被判刑几年后是否真的不用还钱了?”有记者问道,褚东权说,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负担义务的人或法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基于某种原因却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监狱并不是老赖拖延偿还欠款的保护所,“老赖”被判刑,属于刑事犯罪,他还是要承担民事义务。即使在其入狱期间或服刑完毕后,法院依旧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可随时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直到所欠债务执行完毕才能完结。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涉公职人员被执行人”相关问题,褚东权回答说,“欠债还钱”历来是基本的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公职人员在社会中处于管理地位,其行为往往具有示范作用,理应是遵纪守法的楷模,身为公务员,因何负债暂且不论,欠债之后长期不还,尤其在法院判决之后,还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如此漠视法律,其实已经失去了公务员基本的“职业操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敦促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通告》,敦促公职人员依法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下一步将对公职人员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党委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依照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向联合惩戒机关推送被执行人的信息,并将进一步开展针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职人员被执行人的专项行动。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在结果上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得到及时、全部执行,但本质不同,形成原因不同。”褚东权说,“执行难”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如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执行不能”则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虽然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依旧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就相继出台的《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通辽市公安局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和《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规定(试行)》对执行工作的意义,褚东权解释说,《打击拒执通告》的出台,是向全社会昭示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位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对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悬赏执行的规定》中,实行悬赏执行则有利于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进一步拓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渠道,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破解具体案件执行难,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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