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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微信公众号、直播备案【通知】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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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10: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内蒙古
关于开展全市微信公众账号、互联网直播
服务企业备案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党网办发〔2018〕5 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属地微信公众账号信息发布工作和互联网直播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网络传播秩序,自觉规范网络行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利用蒙、汉语及其他语种微信公众账号、互联网直播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备案对象
(一)微信公众账号
1、全市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微信公众账号;
2、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微信公众账号;
3、微信账号名称包含本市和旗县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微信公众账号;
4、账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市范围的。
(二)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
在我市从事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以及其他类直播服务企业。
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备案登记范围内。
        二、备案时间
2018年4月24日至5月25日
集中登记时间结束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账号应填写《通辽市微信公众账号登记表》,在开通30天内进行备案登记。
        三、备案所需材料
微信公众账号、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登记备案时所需材料包括微信公众帐号、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使用者资料、联系方式等内容。
1、市直、中区直各部门单位填写附件1《通辽市政务微信公众账号备案登记表》。
2、其他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单位或个人填写附件2《通辽市社会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表》。
3、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企业须填写附件3《通辽市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按要求准备好相关备案资料,向我办现场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纸质材料及附件3(一式两份)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四、有关事项
1、备案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备案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到所在旗县市区网信部门备案,各旗县市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本辖区微信公众帐号、互联网直播服务企登记备案工作,汇总后分别报市委网信办。
2、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通辽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微信公众帐号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tlswwxb@126.com,纸质材料报送到通辽市委网信办(通辽市行政中心1402室)。
3、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的,提供虚假备案或违规经营的,出现违法违规问题时,市委网信办将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并及时向上级网信部门报告。各旗县市区委网信办要高度重视微信公众帐号、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工作,教育引导各微信公众帐号、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运营者自觉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微信传播秩序。集中登记备案时间结束后,务于5月25日前将属地《登记备案表》统一报市委网信办。
4、对于近两个月内在市委网信办报备过的政务微信公众号不再重复报备。


    联系人:徐俊杰
    电  话:8835144
附   件:附件1《通辽市政务微信公众账号备案登记表》(请点击下载)
附件1通辽市政务微信公众账号备案登记表.doc (14.5 KB, 下载次数: 17)
            附件2《通辽市社会微信公众账号备案登记表》
附件2通辽市社会微信公众账号备案登记表.doc (23 KB, 下载次数: 38)
            附件3《通辽市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
附件3通辽市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doc (21.56 KB, 下载次数: 7)
                           
                            中共通辽市委网络安全和
                             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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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10: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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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10: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巴基斯坦
挽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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