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主城区公园广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公园广场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公园广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除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进入公园广场(停车场除外)。
二、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破坏、危害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广场内。
三、在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钉拴、刻划、涂写、吊挂、晾晒,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各类宣传品,擅自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设施等破坏景观或者影响环境的行为;
(二)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三)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焚烧冥纸冥币等行为;
(四)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游泳、踢球、烧烤、宿营等行为;
(五)损毁草坪、花卉、树木等植被,恐吓、捕捉和伤害动物,移动、毁坏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设备等损坏财物的行为;
(六)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摆乱卖、兜售物品;在公园里面及公园周边开荒种地、擅自堆放渣土等行为。
五、严禁在公园、广场举办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特别是市场经营性公司不得进入;明确文体广场的公益属性,停止审批商业性营利活动,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管重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2019年11月22日
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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